特殊工时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07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边世娥
内容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
许可条件 |
无 |
申请资料 |
企业关于申请实行非标准工作制的报告、填报非标准工作制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实地考察——研究审批 |
办理部门 |
县劳保局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完成 |
法律效力 |
1、《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本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