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缴费、养老金待遇和丧葬给予补贴。
(一)缴费补贴(即入口补)。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100、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区)各承担50%。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即出口补)。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人?月;省财政承担5元/人?月;市县(区)承担50元/人?月;
(三)丧葬补助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其中省和市县(区)各承担50%。
市上对各县(区)的补贴比例为:志丹、安塞、吴起15%,
子长、甘泉、黄陵40%,宝塔区60%,延长、延川、洛川、富县、黄龙、宜川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轻度残疾人(持三、四级残疾证人员)、五保户及其它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县(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终身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仍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应及时申报,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发给800元的丧葬补助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办)和村(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村(居)委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根据全市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