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 〔2015〕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城乡一体、分类推进”的原则,努力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60万人次,农民工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并逐步融入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国家向西部的产业转移。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各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建设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并安排一定资金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动态管理,在现有20个省级示范县的基础上,新建20个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省级财政对各市、县设立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基金给予一定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异地就业创业农民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将城乡劳动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农民工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农民工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财政困难地区和县级及其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每个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每个农民工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并按分工组织实施,健全农民工培训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支持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企业招收农民工,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对于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全面落实中、省有关优惠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市(区)办好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县级职教中心,扩大面向农村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企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强化劳动合同法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其裁员行为,严格裁员程序,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严格执行《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施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分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办法,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实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重点抓好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一些重点工程的监控,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凡政府投资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追究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引导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政策,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逐步推行“五保合一”征缴经办模式,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简化处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建立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拓展“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功能和工会“12351”职工维权服务专线电话的作用,支持各级工会职工维权帮扶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更加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强化“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对农民工维权的咨询服务,确保农民工获得及时、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大中城市及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服务。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含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积极招募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维权协作机制。做好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纠纷情况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农民工纠纷信息。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西安市人口规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逐步按照城镇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输入地政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坚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并做到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开展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输入地初中、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在符合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报名条件的前提下,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持续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逐步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0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5%以上。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将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普通住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鼓励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所有农民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负责)
(十六)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其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委农工办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积极推进在青年农民工群体中建立团组织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激发农民工的文化参与热情,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将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基层文化活动器材配送项目、职工书屋、电影放映、农村舞台繁荣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相结合,确保实现对农民工群体的有效覆盖。(省文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加快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和入园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学前一年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政府成立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每年对本级农民工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下级农民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全面工作总结。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农民工工作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力度。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十二)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为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二十三)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和服务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对相关热点问题及时有效进行引导。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督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