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规范、诚信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二条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分级,并与涉及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的相关单位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条 对缴存职工按诚信等级实行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差别化办理,在提取、贷款、担保等方面享受优惠服务或限制惩戒。
二、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民银行或委托银行出具的缴存职工信用报告;
(二)职工利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失信记录;
(三)职工在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诚信信息;
(四)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五)逃避缴纳税款、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抗税及其他税收违法信息;
(六)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负债逃逸等经济犯罪的行为信息;
(七)新闻媒体公布的各类黑名单和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
(八)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地录入或连接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
第六条 采用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第七条 所采集的诚信信息是对客观事实准确的记录,信用信息的来源合法。
第八条 中心设置信用信息录入岗,防止信用信息违规录入。
第九条 中心设置信用信息系统访问权限,记录系统访问日志,防止系统被越权访问或者越权处理。
三、信用等级分级
第十条 缴存职工的信用等级按采集的信用信息划分为4级:
(一)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为A级信用
无债务纠纷,无判定违法、违约事项,缴存及时,诚贷诚取,诚实兑现担保承诺的,不存在B、C、D级信用所列情形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B级信用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达到或超过3期的;
2. 商业贷款近5年内累计逾期超过6期或连续达到3期的;
3. 信用卡近5年内累计逾期超过12期或连续达到6期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C级信用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6期或连续达到3期的;
2. 商业贷款近5年内累计逾期超过12期或连续达到6期的;
3. 信用卡近5年内累计逾期超过20期或连续达到10期的;
4. 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D级信用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12期或连续达到6期的;
2. 商业贷款近3年内累计逾期超过15期或连续达到12期且逾期金额超过1万元的;
3. 信用卡近3年内累计逾期超过20期或连续达到12期且逾期金额超过0.5万元的;
4. 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5. 以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6. 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被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7. 被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8. 被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负债逃逸、合同欺诈等经济犯罪的,或参与赌博、吸毒贩毒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9. 被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信用等级的使用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的诚信信息,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个人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直接影响缴存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A级信用:可正常办理公积金各项业务并享受预约上门、延时办理及绿色通道服务。
(二)B级信用:
1. 一年内不能以养房、装修名义提取公积金。
2. 一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质押贷款。
3. 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需追加公积金担保人1名。
(三)C级信用:
1. 在夫妻双方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提取范围:购买唯一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突发事件、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退休或其他需要销户的除外);
2. 一年内暂停受理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经核实其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限定在房产抵押模式并追加公积金质押保证人1名;
3. 三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质押贷款,不得担任公积金质押贷款担保人;
4. 已贷款的,三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全部用于还贷,仍不足还款额的,直接扣取其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公积金余额,通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D级信用:
1. 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提取范围:购买唯一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偿还住贷款本息(突发事件、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退休除外);
2. 夫妻双方均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5年。5年期满无新增不良记录的,按C级信用条件受理公积金贷款;
3. 已办理贷款的,要求其提前清偿公积金贷款。不进行清偿的扣取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公积金余额,不够偿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处置抵押物,通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网站及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4. 五年内不得担任公积金质押贷款担保人。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为他人商业贷款担保信息不纳入诚信信息的分级范围内。
五、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信息更新实施动态适时调整。
(一)信用等级在B级的,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且缴存及时,升至A级信用。
(二)信用等级在C级的,二年内无失信行为且缴存及时,升至B级信用。
(三)信用等级在D级的,三年无失信行为且缴存及时,升至C级信用。
(四)职工信用等级升级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且符合提升标准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程序进行信用等级升级。
六、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不可抗力因素逾期或因身份信息盗用而产生的失信信息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据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审核属实的,应对职工信用等级重新分级,并告知个人或单位,更正其信用信息内容。
(二)异议信息经审核不实或者无法核实的,不作修改,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予披露。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