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志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2014-05-06 16:52  
 索 引 号 01607789-7-2014-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4-05-06
 文  号 志政办发〔2014〕19号  发布机构 信息办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县政府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志丹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企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准确,查询工具是否便捷;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实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信息公开人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过程中邀请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文明办等相关单位进行监督,年底将半年、年终评议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书面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条  评议结果要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全年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情况的相关资料。
      政府信息社会评价工作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2014430日起施行,至2019429日废止。原《志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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